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務會議議事規則
108年10月15日 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2年03月05日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0月02日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審議通過
第一條 |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,設教務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,以議決教務重要事項。 |
第二條 | 為提升教務會議之議事效率及使會議之進行合於民主程序,特訂定本議事規則。 |
第三條 |
本會議由教務長、副教務長、各學院院長、各系(科、所)主任、圖書館館長、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、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語言中心中心主任、體育室主任、軍訓室主任、職涯與諮商輔導中心中心主任、國際事務長、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(日間部 3名)組織之。 進修部主任及日間部教務處各組組長(中心)為列席人員,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 |
第四條 | 本會議由教務長召開主持之,每學期召開一次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五條 | 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: |
一、校長交辦事項。 二、各院、系、所經院務、所務或系務會議通過之提議事項。 三、教務會議代表成員之行政單位及中心會議通過之提議事項。 四、教務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屬之提議事項。 五、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之提議事項。 六、日間部教務處對於其他有關教務事項之提議。 前項所述之提案須完備程序方可提案,並應於召開教務會議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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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 臨時提案以急待解決為限,應於當次會議前一個工作日下班前,經教務會議代表五名以上連屬,以書面為之,並應依開會人數自行複印相關資料至日間部教務處。 |
第七條 | 本會議應有代表過半人數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。教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,但教學 與行政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。各學院教師代表不得委託代理出席。 |
第八條 | 出席人員之發言應先取得主持人許可,如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,其先後次序由主持人決 定之。出席人員對於同一個議案之發言,除經主持人准許者外,以二次為限,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, 有關提案之說明、疑義或答覆之發言,每次以五分鐘為限,但情況特殊經主持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|
第九條 | 對於內容單純且不具爭議性之提案,得由主持人徵詢全體出席代表意見, 如無異議,即為通 過,如有異議,仍應提付表決;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。 |
第十條 | 表決方式由主持人酌情採用舉手或投票之方式進行。若採投票時,如經在場教務會議代 表過半數同意,即可改為無記名投票。 前項舉手、投票表決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持人。 議決事項應有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多數贊成為可決或通過。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。 |
第十一條 | 本會議僅做決議記錄,出列席人員發言應錄音存檔備查,但出席代表要求將其本人發言列 入記錄者,應填具發言條,將其發言要點列入記錄。 |
第十二條 | 本會議之決議案件,除應陳報核備後方能執行者外,餘均按案件之性質,分別交由有關單 位負責執行。 |
第十三條 | 本會議開會時,應宣讀前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。 |
第十四條 |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,準用內政部頒佈之有關議事規則辦理。 |
第十五條 | 本議事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由校長發布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