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延長修業申請】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6-04-28

一、學生在修業期限內,未能修足規定學分或未符合畢業條件者,得延長修業期限,為延修生,至多得延長二年。

二、延修生應於每學期辦理註冊申請休學,至遲於開學二週內完成相關程序;註冊者至少應修讀一門科目(男生辦理緩征),惟若學生除了畢業門檻外,已完成課程標準之畢業學分者,除所屬系科另有規定外,當學期得不選課。

三、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於休學中取得畢業門檻並符合畢業條件者,應於次學期復學後依規定時間辦理畢業資格審核及離校手續,完成後本校頒發學位證書。

四、延修生收費規定如下:

(一)當學期修讀學分達十學分(含)者(不含學分另計課程),依一般學生收費,繳納全額學雜費

(二)當學期修讀學分數在九學分(含)以下者(不含學分另計課程),按學生實際修讀學分數收費(學分另計或零學分之課程,以一節課比照一學分收費),並應繳納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

(三)除了畢業門檻外,已完成課程標準之畢業學分,當學期不需選課者,應繳納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以完成註冊程序。

(四)各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(連結下載)

五、延修生註冊程序單(連結下載)

六、當學期修讀完畢後,修足規定學分符合畢業資格者,於學期結束後指定日期領取當學期之學位證書;僅因畢業門檻未通過之延修生,於學期中取得畢業門檻並符合畢業條件者,得於完成畢業審核後,提前於第一學期之十一月,第二學期之四月授予學位證書。

七、相關法規: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則(連結下載)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各類學位授予辦法(連結下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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