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教育部來文】有關大專校院實體及遠距教學課程審議程序事宜.
主旨:有關大專校院實體及遠距教學課程審議程序事宜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現行大專校院實體及遠距教學課程審議程序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「專科學校法」第34條第2項: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,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。科及校級相關課程委員會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之。
(二)「大學法施行細則」第24條第1項: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,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。
(三)「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」第6條第1項:學校之院、所、系、科、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,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,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,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應公告於網路。
(四)上開規定旨在引導學校建立制度化的課程審議與定期檢討程序,且實體課程與遠距課程皆屬前開規定適用之範圍。
二、承上,大專校院開設之課程,係為培養學生專業知能及博雅素養等能力;因此,實體或是遠距教學課程之審議程序,不宜有不一致情形。爰針對首次開設之實體或遠距教學課程,其審議程序應依上開規定,經校級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;至於非首次開設,倘教學計畫未有實質變更者,基於大專校院課程自主之原則,建議學校得經評估以較簡化之程序通過後,即可實施,以提升教學彈性。